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选派在校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pdf1-5
2019-08-13 13:35:58  点击:[]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选派在校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国(境)外留学申请表(本科生)
                2.东北农业大学国(境)外留学申请表(研究生)

东北农业大学选派在校学生出国(境)


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我校“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农业大学建设以及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出国(境)留学的学生群体不断壮大,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一流学科”建设,满足学生出国(境)留学的强烈需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条  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在校学生(包含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旨在进一步规范在校学生出国(境)留学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单独制定教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单独制定教学计划的项目即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者教育机构在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还为该项目的学生制定了符合两国(地)教育部门要求的全新教学计划,并完全执行新教学计划的项目。目前,学校符合此要求的项目包括中俄合作办学项目、中美 121 实验班项目和中美 121 项目研究生分项(其他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国际交流处协助)等。
      第四条  中俄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单列计划项目,招生录取完全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招生简章的要求执行,该项目目前培养模式为 0.5+1.5+3,即:首先在国内学习一个学期(半年),然后去俄方高校学三个学期(一年半),最后再回到东北农业大学学习六个学期(三年)。毕业采取中俄联合答辩的方式。
      第五条  中美 121 实验班项目是《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平台上实施的教育教学改革联合培养新模式,项目学制为四年制本科,采取 1(国内)+2(国外)+1(国内)教学模式。毕业满足双方学校的教学要求可以获得两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招生方式是自 2018 年开始执行计划内招生,招生录取完全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招生简章的要求执行(2017 年项目学生按当时学校承诺办理)。
      第六条  单独制定教学计划的本科项目,教学管理按照合作双方高校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执行,该项目学生学籍划入东北农业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并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教学安排、毕业审核、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涉及的学院负责配合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完成教师的聘请和学生的实验实习等工作,学生的成绩单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审核后教务处确认,同时,教务处负责学生毕业及学位证书的制定与管理。
      第七条  对于单独制定教学计划的学生,在奖学金评定、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等过程中,采取独立计算,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与学工处、研究生院共同协商。
      第条  中美 121 项目研究生分项是指在《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 双学位项目平台上针对中方院校研究生实施的项目,即直接从我校选拔研究生一年级的学生到美方合作高校学习若干学期课程,然后返回我校完成论文,达到双方高校的要求,学生可在三年内同时获得中美高校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要求学生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国(境)保证书”和“保险单”(含海外紧急救援医疗)。


第三章 国家 “ 一流学科 ” 建设专项


       第十条  国家“一流学科”建设专项是指我校国家“一流学科”建设涉及的动物科学学院、食品科学学院、工程学院、动物医学学院四个学院根据“一流学科”建设需要,自行设计与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合作进行的本科生联合培养或短期学习进修等项目。
       第十一条  该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拔条件由相关学院自行制定并执行,国际交流处负责指导学生的出国(境)手续办理,并要求学生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国(境)保证书”和“保险单”(含海外紧急救援医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求承担该项目学生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出境签证费,其余费用学生自理;学校承担该项目带队教师的出境签证费、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境外健康保险、住宿、境外工作补助等费用。


第四章 短期学分互认项目(国(境)外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三条  该项目是指根据东北农业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互派留学生协议》,选派我校在校生到对方学校学习并承认所修学分的项目(国(境)外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四条  选派条件:
       (一)被选派的学生应为在校本科三年级学生或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在校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派出时间最长为一年。
       (二)外语水平要求:能够完成国(境)外大学所开设课程的学习并获得学分。选派考核时,应达到国(境)外大学对外语的要求;如国(境)外大学没有具体要求,则已获得国际外语能力考试证书、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证书者优先。相同条件下,通过外语考试者优先选派。
       (三)申请学生派出前由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所受奖励、处罚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派出。
         第十五条  选派程序:
       (一)由国际交流处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互派留学生协议》在校园网公布选派交换留学生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根据通知到国际交流处领取《东北农业大学国(境)外留学申请表》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单 2 份。
       (四)国际交流处审核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单,对学生进行外语水平考核。
       (五)国际交流处与国(境)外大学协商确定交换生名单。
       (六)选派单位代表学校与被派遣学生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双方按协议书内容执行。
       (七)交换生需到教务处领取“东北农业大学学生交换留学保留学籍申请书”,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教务处负责为交换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交换生将完成的上述表格提交一份复印件至国际交流处备案。
       (八)国际交流处指导交换生办理出境手续,并要求交换生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国(境)保证书”和“保险单”(含海外紧急救援医疗)。


第五章 海外实习项目(冬夏令营)


        第十六条  海外实习项目是经审核符合相关资质的项目方与我校签订正式协议后,为我校学生提供海外实习的项目。
         第十七条  选派程序:
       (一)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海外实习项目的宣传介绍。
       (二)申请该项目学生领取《东北农业大学国(境)外留学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在国际交流处备案。
       (三)经过项目方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被确定为海外实习生。海外实习生即可办理相关出境手续,并在国际交流处备案。
       (四)海外实习生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境保证书”和“保险单”(含海外紧急救援医疗)。
       (五)海外实习生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海外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情况。
        十八条  派遣(实习)期间应为寒、暑假,凭海外实习证书可兑换所学专业的实习学分。


第六章 学生自愿申请(非学校执行)项目


       第十九条   我校允许学生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渠道到合法的境外机构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   选派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非学校执行的出国(境)项目,经国际交流处核实确属可申请项目,报学校批准后,学生可申请该项目。
       (二)项目申请学生需领取《东北农业大学国(境)外留学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在国际交流处备案。
       (三)被派出的学生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境保证书”和“保险单”(含海外紧急救援医疗)。


第七章 交换课程成绩具体转化办法项

        目学生按照规定如期返校,学校认可该生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相关专业学分并进行学分互换,鼓励学生在境外多修课程,学生在境外学习每学期至少需要修够(满)18 学分(包括国(境)外所修的必修课、选修课、外语类课程),即可抵当学期农大应修的课程学分(包括专业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包括通识课)。思政类课程回校后需要补修。在境外所修课程多于18学分的部分,可兑换农大通识课学分。本科生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学生的学分互换,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复学,研究生由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负责学分互换和复学审核,成绩转化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
        第二十二条  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不相同,则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一)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二)俄罗斯联邦学习成绩记载对应转换关系。俄罗斯联邦记分制及对应分数段

       (三)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B”……“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之成绩。

       (四)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三级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转换。

       (五)对于只有“通过”和“不通过”两种计分方式的课程,按以下对应关系转换。
        第二十三条  其它事宜:

       (一)出国(境)留学生在评定奖学金、计算学分时,国(境)内部分按实际所修学分进行计算,国(境)外部分按国际交流处、学生所在学院兑换的教务处认可的学分进行计算。
       (二)出国(境)留学生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计算学分绩时,留学期间未修课程,没有补修的学分不计算学分绩。
       (三)出国(境)留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修满思政课学分方能毕业,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大四留学归国学生的思政课补修安排,教务处认可思政课补修成绩。
       (四)出国(境)留学生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留学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情况。
       (五)其他有关教学、学分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互派项目中,对于国(境)外学习不超过一学年的项目,如国(境)外院校收取学费,则我校免除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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