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管理规定
2019-08-13 13:30:53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保证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国家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

二、审批程序

1.现职校级领导: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填报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完成流程审批手续后,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拟文,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等手续。

2.现职处级(正、副)领导: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填报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完成流程审批手续后,上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等手续。

3.其他在职人员: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填报教工因公出国(境)审批。完成流程审批手续后,上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等手续。

三、因公出访任务的认定及申报材料

1.因公出访必须为学校发展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为提高管理水平服务;应有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实质性交流内容和明确的出访任务。

2.因公出访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的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国时限等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流程审批。

3. 因公出访人员从事的公务活动应与其身份相一致,未经省外办同意,不得改变出访身份和出访线路、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送签。

4. 因公出访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5.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规邀请函件。邀请函中需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邀请函和日程安排需打印在邀请方公函纸上,并有邀请人签名。国际交流合作处应根据邀请信的邀请内容,对出访必要性、时间、路程安排、在外停留天数进行审核。

6. 参加校外单位组团出访,还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及费用预算等。

7. 因公出访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8.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 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 因公出访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等出访申请;

-- 同一个单位领导不能同时出访执行公务;

-- 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出访执行公务;

-- 其他不宜因公出访人员。

四、出国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号)使用出国经费。

2.因公出国(境)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必须按照出访预算完成出访任务。

3.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办理外汇申请、审批和核销的归口部门。因公出访团组必须在获得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人员协助办理外汇申请及审批手续,到指定部门兑换外汇后出国(境)并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汇核销手续。

五、行前教育

因公出访人员出行前必须接受国际交流合作处行前教育,认真学习《东北农业大学因公出国(境)行前教育手册》,签署《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

六、外事纪律

1.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

2. 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3.因公出访2人以上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

4.因公出访人员及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国(境)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及时查处。对违规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七、因公护照管理

1. 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护照。回国或入境后7日内,因公护照应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

2.护照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向发照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

八、回国总结

因公出访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在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或教工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中填写出访总结报告。

九、附则

1.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的校内审批与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2.本管理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颁发的《东北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管理规定》(东农校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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